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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登记,为数据这一无形资产出具权威“身份证明”,清晰界定数据“由谁持有、由谁使用、如何市场化处置”。随着一系列数据产权登记领域重要文件的推出和重要事件的发生,标志着我国在数据产权界定制度的建设方面进入发展“快行道”。
本报记者 万静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数据产权制度作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石的地位日益凸显。产权登记既是数据要素从资源转化为资产、实现市场化流通的先决条件,也打通数据资产资本化的关键路径,登记凭证可作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的合法权属依据。
所谓数据产权登记,就是为数据这一无形资产出具权威“身份证明”,清晰界定数据“由谁持有、由谁使用、如何市场化处置”。近期随着一系列数据产权登记领域重要文件的推出和重要事件的发生,标志着我国在数据产权界定制度的建设方面进入发展“快行道”。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快速推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这些都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锚定顶层方向。
7月1日,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动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登记系统,着力解决多种登记并存、标准不一、互认不足等问题,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更好帮助各类主体明晰数据产权,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经组织推荐并按程序遴选,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登记机构将按照《指引》有序开展登记工作,相关登记结果同步汇集至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实现登记业务办理与统一公示查询有效衔接。
今年9月,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该系统是落实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重要载体,主要汇集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结果等信息,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为登记结果全国互认提供基础支撑。
10月31日,在2026全球数商大会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与国际合作论坛上,一系列面向数据产权登记的积极探索成果接连推出——上海数据交易所成立数据产权专家委员会、《数据产权配置白皮书(2026)》及《数据产权登记100问》两项研究成果发布、首批数据产权登记成果集中展示。
“六统一”保障全国数据产权登记规范
此前,国家数据局也组织开展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那么这与数据产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据国家数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要是面向公共数据,目的是掌握公共数据的底数、进行规范化管理;而数据产权登记是帮助市场经营主体明确数据产权和合规性。因此,对于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若数据本身可以在市场流通,则可以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又该如何保证数据产权登记的全国统一?对此,《指引》提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建设过程中,将规范统一作为重要原则,推动实现“六统一”:
统一登记对象。明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统一登记类型。明确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5种登记类型,满足登记申请人初始确认、流转变更、延续终止等不同权属确认需求。
统一登记流程。明确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的、可信可管的登记机构,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统一审查标准。明确登记机构要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同时登记机构统一对所开具登记凭证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统一登记效力。明确支持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统一登记系统。明确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结果在全国的互认互通。
三个方面夯实登记效力基础
数据产权登记的准确性、可信度至关重要。《指引》从登记机构履职担责、社会公众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约束三方面,夯实登记效力基础。
严格登记机构审查履职与责任承担,从源头把控质量。一方面,登记机构重点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权属明确性等开展审查,保障登记数据合法合规、权属清晰。另一方面,压实登记机构责任,明确其对登记结果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建立过错追责、损害赔偿等机制,确保登记机构审慎规范执业。
建立登记公示与异议处理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方面,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项统一设置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加强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宜公示的,可以不公示,由登记机构审慎判断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公示期与登记完成后的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提交要求、调查时限与处置流程,配套纠纷调解等救济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持续提升登记公信力。
设立数据管理部门监管约束,保障制度稳定运行。一方面,择优遴选具有专业审查能力、流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的单位成为登记机构。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存在重大过失、拒不整改的登记机构及时移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