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直觉,人们通常首先关注投保人是否隐瞒了重要事实。但法院的关注点略有不同。裁判首先考察的是,保险公司是否提出了明确的问题
□ 刘星
重疾险的实践已经比较普遍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条规定,人们称之为“你问我答”。那个“你”,是保险公司;而“我”就是投保人。都知道投保后没有病灾是福分,但不幸遇到大病,沮丧之际如有理赔兜底,也算是一种宽慰。理赔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你问我答”的情况。
这个“你问我答”,具有技术性,可当作一个切口。透过切口,或许能看到制度深处的一些结构。
让我们来观察一个真实案例。一位“90后”女士,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几年后,她被确诊为肺腺癌。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投保人没讲过家族肿瘤史,即没说母亲曾患乳腺癌、卵巢癌,外婆曾患肺癌。保险公司称:(一)这属于重要风险信息;(二)没讲过,就是没如实告知。“90后”女士认为,这不对。投保单上问的是:“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它可没提到“肿瘤家族史”。重要的是,投保时,她曾向销售人员提到了母亲曾患癌。可想而知,纠纷进入了法院。
法院经细察,认为投保人有理,遂判决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另退还保费,还有就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法院讲,这么判有两个理由:(一)投保单询问的是“遗传性疾病”,不是“肿瘤家族史”;(二)从医学知识和普通消费者理解看,它们是两回事。所以,称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说不过去。
信息掌握影响交易情况
案件看起来不复杂。但是换个角度,它很有意思。因为它触及了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信息如何组织。
市场运行时,难题常与信息掌握的不充分有关。交易双方了解的情况,并不相同。其中一方,也许清楚某些重要事实;另一方,可能了解某种关键信息,并能据此组织。如果这差异缺乏制度安排,便可能影响交易的稳定性。
重疾保险市场,就是典型例子。投保人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生活方式,以及家族病史。而保险公司掌握着统计数据、疾病发生概率,以及精细的风险模型。双方拥有的信息资源不对称。如果这些差异不能合理安排,保险市场就可能逐渐出现一种趋势:风险较高者,更愿投保;风险较低者,可能选择退出。随着时间推移,整体风险水平上升,费率随之提高,市场会萎缩。因此,重疾保险制度的演进,在相当程度上,是在回应这种信息分布的不均衡。
在法律层面,相应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要向保险公司讲述重要信息,使保险人能够判断,是否承保及如何定价。但问题仍存在:哪些信息必须讲?
理论上,可以想象两种制度模式:(一)投保人必须主动,说出一切可能影响风险的重要信息;(二)保险公司提出问题,投保人只需回答被询问的事项——也就是“你问我答”。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业界通常称为“询问告知主义”。它的核心规则,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这规则的意义,其实是划定信息披露的边界。
不难理解,如要求投保人主动说明所有重要情况,这变得有些“魔幻”了。因为投保人,并不总能判断哪些情况,对保险公司具有关键意义。医学知识复杂,风险因素太多,普通消费者通常很难准确把握。结果是可预料的,要么“没完没了地说”,要么“挂一漏万地说”。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通过提问来界定范围,信息边界就会变得清晰。投保人只需回答被问的事项,而保险公司则负责筛选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保险公司有精算模型与风险分类技术在手,因此,相关信息组织能力更强。
这意味着,制度将信息梳理与筛选的责任较多地放在保险公司身上,应是更有效的。所以,它成为关于信息范围的制度安排。
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中,保险公司通过问卷的设置,决定哪些情况纳入合同关系中。例如:是否患有某些疾病、是否接受过重大手术、是否存在高风险行为。每个问题,实际上都是对信息的一次整理和归类。
问题表述得清楚,保险公司就能获得所需信息;问题含糊了,就可能在理赔阶段引发争议。前述案件中,争议就是这样出现的。投保单询问的是,“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强调“肿瘤家族史”。法院判决结果:两者不能等同。我们外行人看着好像也是。这表明,在已有信息框架中,“肿瘤家族史”没有明确纳入提问范围。
所以,一个看似细微的表述差别——“遗传性疾病”与“肿瘤家族史”——影响了责任的认定。提问方式本身,同样具有制度意义。
谁来承担解释的制度成本
进一步看,信息不仅涉及获取难度,还与理解成本有关。当合同条款表述不清,便容易产生解释上的不确定。法律实践中,为应对这种不确定性,一项重要规则逐渐形成: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它的意思是,条款存在歧义时,通常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这项规则有“靶向”用意。保险条款多由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公司也乐意这样,投保人往往只能选择是否接受。所以,如果条款含义模糊,不确定性会转化为消费者的潜在风险。所以,当提问方式不够清楚时,法律往往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这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因信息表述不清所增加的制度成本。
本案中,法院瞄准了这个“靶子”。既然投保单没明确询问“肿瘤家族史”,也未在“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中包含相关内容,自然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这样裁判也在反向促使信息表述更加清晰——重要风险因素,应在投保阶段明确提出,使双方能够理解风险边界。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个案件的发生,还有一个新的行业背景。现在互联网保险在发展。在传统保险销售中,代理人一般通过面对面交流完成投保。许多信息可在对话中逐步澄清。而在互联网投保中,信息通常由电子问卷完成。投保人面对的是一系列固定选项,需要在较短时间作出回答。这种模式无疑提高了效率,但也带来新的挑战。一方面,医学和风险研究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希望获得更多信息,例如,家族病史、生活习惯;另一方面,问卷如果很复杂,又可能让消费者难以理解。
在这里,信息成本问题就出现了。获取信息,要有支出。而制度必须在不同目标之间寻找平衡。要让保险公司能识别风险,也要让普通消费者能理解问题。因此,提问方式既关系到个案裁判,也关系到整个行业的运行方式。
曾有统计提到,在人身保险纠纷中,涉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件,一般占比较高。这个占比说明,问题不是偶然的。保险合同高度依赖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又很容易产生理解差异。所以,大量争议都集中在了同一问题:某些信息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范围。
法律结果也取决于是否“问出来”
当法院在个案中不断作出判断,一种制度边界也会逐渐形成。这个案件中,边界表现为一个简单的原则:只有明确询问的信息,才构成告知义务的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希望了解某类风险因素,就要在投保阶段列出清晰的问题。是的,保险公司自己得先明白。
回到案件本身。依据直觉,人们通常首先关注投保人是否隐瞒了重要事实。但法院的关注点略有不同。裁判首先考察的是,保险公司是否提出了明确的问题。这种视角的变化,使案件的重心从个人行为转移到信息结构。这就有意思了。
在保险合同中,许多关键问题不是在理赔阶段才出现的,而是在投保阶段就已经定型。一个问题是否问出来,往往会影响合同关系的走向。所以,一个看似细小的差别——是否问出来——就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