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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压舱石”作用充分显现

发稿时间:2025-09-29 12:23:00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 本报记者 张维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司法部作为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法履职尽责,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司法部了解到,2024年以来,司法部共审查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3323件,实现报备的法规规章审查全覆盖,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法规规章207件。

  依法处理审查发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

  近年来,司法部不断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审查发现的问题而言,据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问题;二是存在缩减上位法禁止范围、放松监管等问题;三是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许可等问题;四是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改变上位法处罚规定等问题;五是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增设或者变相增设行政强制等问题;六是存在违反法定授权、违法变更行政管理事项层级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所有审查发现的问题法规规章,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处理,对有的问题地方性法规,移送有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对有的问题地方性法规和问题规章,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发函的方式,建议制定机关及时修改。一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违反上位法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法规规章得到有效纠正。

  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回顾一年来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亮点纷呈,两个突出特点尤其引人关注。

  一是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拓展备案范围,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增加为审查事项,创新审查方式,增强纠错刚性,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司法部做了大量工作。据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部举办了学习贯彻《条例》专题培训班,31个省区市政府、41个国务院部门的110余名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首次实现同堂培训;完成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25名具有深厚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的立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等当选新一届专家委员会成员,深度、公正、中立地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加快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修改司法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推动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或者修改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力增强。

  二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有效发挥。据了解,2024年,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在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纠正了一批违法和不当的问题规定。

  比如,审查处理某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推动了国务院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再如,审查纠正某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关于保留食盐准运证制度和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制度的规定,推动地方立法符合《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部将继续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久久为功抓好主动审查,发挥好维护法治统一“压舱石”作用,以法治统一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对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备案审查,确保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走样、不偏离,以法治方式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是加大对法规规章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审查力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备案审查机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加强与法治督察、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衔接联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四是深化备案审查成果运用,强化备案审查典型案例的释法说理作用,进一步统一审查标准尺度,加强对地方和部门立法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促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五是推动备案审查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积极与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强化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研究,推进备案审查课题研究和学科建设,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理论和学科体系。

责任编辑:田昕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