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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信用修复制度 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发稿时间:2025-08-30 12:55:00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 慧眼观察

  □ 周昌发

  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信用修复制度作为信用体系的“纠错机制”和“再生机制”,承载着平衡惩戒与激励、维护市场秩序与保障主体权益的使命。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制度重构实现信用监管从“单向惩戒”向“激励引导”转型,这不仅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存续发展,更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深远意义,其中的亮点包括:

  一是构建规范化的信用修复体系。《实施方案》明确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规定“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公示本领域信息,避免信息公示的混乱与冲突。同时,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制定明确的公示期限,为信用修复提供清晰的分类依据和时间标准,既保证了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又体现了治理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还保障了不同地区和领域的失信主体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

  二是提升信用修复效率与便捷性。《实施方案》通过流程优化,推动信用修复服务提质增效,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仅需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充分体现“减证便民”的改革精神;同时,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的立体化服务体系,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另外,还将信用修复平均周期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显著提升了制度执行效率,方便失信主体及时重塑信用。

  三是形成信用修复工作合力。《实施方案》通过机制创新破解传统治理中的“信息孤岛”和“责任真空”问题,强调“谁认定、谁修复”的责任机制。同时,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实现实时交互和动态更新。此外,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方面,创新建立多部门协同修复机制,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保障企业后续发展。

  四是建立全链条的信用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规范了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要求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并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防止信息更新滞后,对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进行通报。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需精准把握其核心要义,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协同力量。

  其一,强化制度宣贯,提升社会认知度。制度效能的发挥依赖于社会认同与公众参与,可构建“政府主导、媒体联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宣传体系,各地各部门可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案例示范、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制度的知晓度。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修复有路”的信用文化,弘扬诚实守信价值观。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等重点群体,可开展信用修复服务进商协会、进园区等专项行动,使信用修复制度深入人心。

  其二,完善配套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配套体系支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制度落地不出现偏差。同时要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的高效对接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信用修复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其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信用修复专业水平。信用修复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信用管理、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知识,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信用修复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课程,培养储备专业人才,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形成多元化人才供给格局。

  其四,强化评估反馈,持续优化信用修复制度。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信用修复工作进行评估,从修复数量、修复效率、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多维度进行量化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优化制度设计,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信用修复制度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助推器”、优化营商环境的“润滑剂”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催化剂”,全社会要充分认识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价值,要通过强化制度执行、优化服务供给、培育信用文化,推动信用修复制度从“纸面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让信用修复制度真正成为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绿色通道”,成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引擎,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田昕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