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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最新司法解释护航劳动者权益

发稿时间:2025-08-23 11:29: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弃保约定看起来是种“互利”行为。实际上,弃保约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这一规定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劳动用工领域引发了强烈反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在现实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操作屡见不鲜。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社保,以此规避社保缴纳义务;有的以“社保补贴”形式将现金发给劳动者,让其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弃保约定看起来是种“互利”行为。实际上,弃保约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关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福祉。一旦劳动者生病就医、遭遇工伤,却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都会造成不良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从用人单位来看,新规通过经济补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能倒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另一方面,从劳动者来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社保的“协商”没有太多选择权。新规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让他们能更有底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另外,从社会保险制度看,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依赖于广泛的参保覆盖和稳定的资金筹集,“不缴社保约定”的泛滥会破坏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新规则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良趋势。

  在社会保障日益成为国家治理重要支柱的今天,“弃保不可弃责”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社会共识的凝聚。唯有用人单位依法履责、劳动者依法维权、司法机关依法保障,才能让社会保险真正成为守护每个劳动者的“安全港湾”,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作者:昆正之墨,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