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或劳动者主动承诺放弃社保,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要求不涉密的劳动者也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这样的条款作数吗?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再要求2倍工资?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释二》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释二》明确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朱某于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该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朱某认为公司此举剥夺其法定权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判决该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前,有的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泛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解释二》明确,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但是,实践中有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
典型案例中,冉某于2018年12月与某康旅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及微信方式通知冉某续订劳动合同,冉某以“公司要解散,不签合同可以拿2倍工资”为由拒绝续订。2024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冉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不签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法院判决驳回冉某诉求,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制约和惩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其中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企业混同用工,但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对此,《解释二》规定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本报北京8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