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河北廊坊三河市“广告牌匾禁用红蓝黑底色”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廊坊市发布情况通报称:联合调查组经初步核查,媒体反映的主要问题基本属实。目前已对三河市委主要负责人作出免职处理,并责成三河市委、市政府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整改。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近年来像这样强制统一店铺广告牌匾的事件时有发生。
2023年4月,辽宁省某市一街道沿街店铺被统一换成黑底招牌,引发众多网友吐槽;同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查处6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该市一街道未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即采用“大拼音、小汉字”方案更换店铺招牌,对群众经营造成影响;2024年12月,河北省某市一条街道统一黑底白字店铺招牌,遭到网友吐槽后,当地相关部门连夜进行了拆除……
统一广告牌匾,看似只是对市容市貌的规整,实则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这样重大的行政决策为何会频频引发争议?强制统一广告牌匾暴露出哪些问题?如何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看来,多地发生强制统一店铺广告牌事件,既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与中央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背道而驰。
他分析说,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增加当事人义务、减损当事人权益,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手段和所要实现目的有实质的正当联系,无论是基于城市治理还是规范广告设置的目的,都难以证明将所有广告牌改为特定颜色的必要性,且这种行为会对商家的财产权益和营业自由造成过大的损害,因此也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这些城市管理行为凸显了一些地方部门工作人员在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短板,曲解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将“整洁有序”异化为“视觉统一”的执法目标。同时,也未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禁止性规定。
“这些城市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还体现出一些地方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短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公众参与和进行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一些地方出现问题行政行为,说明当地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马丽红说。
她提出,这些地方的社会治理还没有完全实现从“管制型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换。
一些城市管理者为何会在重大行政决策上出现失误?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磊认为,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想法本身没有错,错在个别领导干部政绩观出现了偏差,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治理,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片面追求店铺牌匾设置整齐划一,在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中加码折腾市场主体。
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在实践中,个别领导干部任意妄为的背后,是一些地方在城市治理决策的公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存在‘走过场’‘一言堂’现象,导致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作用发挥不充分,违纪违法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实效性还没有很好落地。”郑磊说。
如何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郑磊提出,行政机关基于美学考虑,制定和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色彩管制规范和措施,必须考虑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过度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不越位不缺位。
“为此,应尽快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郑磊说,“为规范‘红头文件’,《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预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应加快该条例出台进程,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还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对于非重大行政决策,也要参照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同时要加强违纪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强化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问责,完善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公布一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违纪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
马丽红说,应从程序上严格把关,建议增设“重大执法决定需经法律顾问签字背书”的程序,最大限度确保程序合法;强化监督体系建设,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专项询问权;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妥善把握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标准;完善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后评估制度,建立行政许可法设定的许可评价机制等。
“还要落实考核制度,将上述内容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政府内部考核办法等落实考核和追责制度。同时提升社会参与治理意识,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等。”马丽红说。
她表示,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该既符合“精简效能”原则,又能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要求,关键在于通过责任倒逼机制,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告别“一刀切”式执法,让城市鲜活起来,展现出多重色彩和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