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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近,旅行、观演活动易发生退款纠纷 在线文旅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发稿时间:2025-01-25 13:49:00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记者 徐慧瑶

  春节假期将近,出门旅行、观看演出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容易和平台、商家因为退票、退房问题产生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布一批在线文旅消费相关典型案例。

  退款打入平台钱包但不能提现

  法院:平台违约

  消费者杨某在平台买了民宿通用住宿券,商品详情页写着“不约能退”“安心退改”。买完后,杨某打电话订房,商家没回应。杨某就在小程序申请退款,钱倒是退到小程序钱包里了,可就是没法提现。客服说,提现功能没开,平台资金周转紧张,暂时退不了。杨某无奈起诉,要求平台经营者原路退还全部款项。

  法院认为,平台此举构成违约,经营者应当将款项退还至消费者的支付账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表示:“消费者依平台‘不约可退’承诺申请退款,在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平台不得对退款方式作出额外限制,阻碍消费者退款。”

  两张演唱会门票只能退一张

  法院:规则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

  消费者方某在票务平台买了两张演唱会门票,因行程有变而申请退票。一张票顺利退了,可另一张票却退不了。原来,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写着:“在销售阶段同一购票人、同一购票账户仅享有一次绿色通道权益,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如该购票人/购票账户再次购买同场次演出票,将不再享有退票权益。”方某不服,把平台告上法院,要求退另一张票的钱。

  法院认为,本案中,购票页面的票务须知是格式条款。票务须知记载,不再享有退票权益的前提是“在产生一次退票后,再次购买同场次门票”,通常解释应为“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而方某的门票并非在退票成功后再次购买,故平台不能据此拒绝退还另一张票款。

  “本案有利于规范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约定退款条件的行为。”张倩法官介绍,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退款条件的,应当以显著、通俗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注意在文字表述上避免因歧义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票务信息未标注“无座”

  法院:可退票

  消费者杨某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张livehouse演出门票,下单页面显示演出时间、价格和“不支持退”等信息,购票完成后的订单详情页面才显示“无座位”。原告认为无座影响观演体验,申请退票,但平台拒绝。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票款。

  法院认为,观演中有无座位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观演体验。平台未在下单页面告知原告有无座位信息,构成违约,而杨某在演出开始前一个月即向被告申请退票,且涉案门票并未实际使用,平台应该退还全部购票款。

  张倩介绍,在线销售的演出门票中,消费者获取演出信息主要依赖于票务信息。如平台未在售票时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重要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

责任编辑: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