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46次后行政复议 交警部门撤销41份处罚决定?
发稿时间:2025-01-02 15:29: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3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安徽一驾驶员驾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在同一个路口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处罚。该驾驶员不服,行政复议机构发现,当事人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自行纠错,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这是司法部今天发布的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中的一件。
案情显示,2023年6月至9月期间,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朱某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朱某罚款100元并记1分。朱某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朱某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朱某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交警部门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朱某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结合本案及之前发生的类似交通处罚案件分析发现,电子警察执法后因未有效告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即时知悉交通违法行为并改正的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对近期2万余件电子警察的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复查,存在问题的主动自我纠错;强化人工审核机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车主;通过多种渠道提醒车主变更联系方式或车辆所有权后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经整改,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24年1-10月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前和解率达46%。
司法部在发布这一典型案例时表示,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电子警察执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这类执法行为如何进行纠错和规范,是行政复议更好发挥监督功能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行政机关发现执法问题并自行纠错提供了空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前提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向行政机关指出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的短板问题,促成行政机关对2万余件同类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存在问题的自我纠正,采取加大审核力度等改进措施,加强了争议的源头治理,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